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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燃气违章处理
    为了加强珠海市管道燃气的管理,规范使用管道燃气的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章及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做如下处理:
    1.用户如有私自拆管、改管及乱动燃气设施及盗用管道燃气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处以300元-1500元的罚款,如对他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当赔偿,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户私自拆表、拨表者按12个月内最高用气量补交一年的气费差额。
    3.用户私自迁改煤气表、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除负责承担恢复设施原状所需的工、料费外,还应根据违章情节,罚款50-500元。如因私自改管导致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负责。
    4.用户私自“点火”用气,是严重违反用户安全管理和计量收费规定的行为。对违者除要补办“点火”手续外,还要处以50-500元的罚款。由于私自“点火”用户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用户如有连续三次故意拒绝已出式身份证明的工作人员上门安全检查、抢险救灾、处理事故、正常施工、上门抄表者,或连续6个月抄表人员抄表不成功者,燃气公司将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止供气。
    6.如有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危险及燃气设施的活动,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统一标志者,有关部门将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7.如有在燃气管道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者,有关部门将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8.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破坏燃气设施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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