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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 织实施。 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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